交通運輸部近日公布的《漁業船舶檢驗管理規定(征求意見稿)》明確,原農業部的漁業船舶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劃入交通運輸部,漁業船舶和船用產品法定檢驗等職責由中國船級社承擔,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負責對漁業船舶檢驗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。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建立漁業船舶、漁業船舶船用產品法定檢驗質量監督機制。發現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的,應當撤銷檢驗證書。
附:交通運輸部關于履行漁業船舶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的公告
根據《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》,原農業部的漁業船舶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劃入交通運輸部,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一、自2018年4月20日起,交通運輸部正式履行漁業船舶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。
二、擬訂漁業船舶檢驗政策法規及標準,監督管理、行業指導等行政職能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承擔;漁業船舶和船用產品法定檢驗等職責由中國船級社承擔。
三、除檢驗業務和監督管理實施主體按改革要求進行調整外,相關檢驗業務和監督管理行為,在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修訂前,仍按現有規定執行。
四、2018年4月20日前以“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局”名義簽發的處于有效期內的遠洋漁業船舶檢驗證書繼續有效。2018年12月31日前,可繼續以“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局”名義對外開展工作。
五、地方漁業船舶檢驗和管理工作暫保持不變。